V观财报|虚增营收3.1亿,国城矿业及时任董事长等合计拟被罚215万元国城矿业

作者: 小钱 2023-11-29 09: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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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纬11月27日电2022年多期财报虚增营收,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国城矿业)及时任董事长等3人合计拟被罚215万元。国城矿业26日晚间公告披露,公司9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52023007),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11月23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重庆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7号)。2022年多期财报虚增营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显示,国城矿业《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2022年半年度报告》和《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所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V观财报|虚增营收3.1亿,国城矿业及时任董事长等合计拟被罚215万元国城矿业2022年2月,国城矿业下属孙公司天津国瑞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国瑞)分别与上海贸远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乐勒)签订《锌锭购销合同》进行点价交易。上海贸远及上海乐勒对天津国瑞的点价指令实行严格套期保值,并在其期货账户上进行相应操作。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交易成功后,天津国瑞根据点价记录表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交易结果,制作价格确认单,完成点价交易。天津国瑞与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的点价交易和货权转移分别独立进行,货权转移通过仓单实现,不发生锌锭实物流转。每个交易周期天津国瑞与对方按照点价交易价格确认单的单价,以及加权平均升贴水汇总结算。天津国瑞执行《锌锭购销合同》产生的全部风险和收益均来自其点价交易指令对应期货合约的价格波动。天津国瑞与受同一方控制的上海贸远和上海乐勒分别签订购销合同,本质上是通过获取购销双边交易点价权,以获得对应期货合约价格波动的损益。国城矿业对上述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而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国城矿业对天津国瑞上述业务错误适用会计准则,导致其在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0222.98万元,占披露金额44985.24万元的22.73%;2022年半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8268.50万元,占披露金额103590.86万元的17.64%;2022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31056.62万元,占披露金额146841.95万元的21.15%。公司及时任董事长等合计拟被罚215万元重庆证监局指出,国城矿业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吴城时任国城矿业董事长,对上市公司全面工作负总责,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李金千时任国城矿业总经理,对上市公司经营管理负全面责任,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郭巍时任国城矿业财务总监,负责上市公司财务管理等方面工作,是国城矿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重庆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国城矿业给予警告,并处以90万元罚款;(二)对吴城给予警告,并处以45万元罚款;(三)对李金千、郭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40万元罚款。对此,国城矿业在公告中表示,公司将吸取经验教训,强化内部治理的规范性,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生产经营正常。本次收到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涉内容未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两月前被责令改正中新经纬注意到,两月前国城矿业已因《2022年半年度报告》不准确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据国城矿业9月24日晚披露的公告,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重庆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国城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4号)、《关于对吴城、李金千、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2023]45号)(以下合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2023年4月24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变更的公告》,决定对部分贸易业务由总额法调整为净额法核算,并据此对《2022年半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中相关财务信息进行更正,同步披露《2022年半年度报告(更正后)》《2022年半年度报告摘要(更正后)》。其中,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收入175904156.32元,调减2022年1-6月营业成本175904156.32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2014年修订)第十六条规定,该部分贸易业务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修订)相关规定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重庆证监局指出,公司信息披露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信披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吴城、时任总经理李金千、财务总监郭巍对上述违规行为负主要责任。按照《信披办法》相关规定,重庆证监局决定对国城矿业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对吴城、李金千、郭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资料显示,国城矿业成立于1978年,于1997年在深交所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为有色金属采选、工业硫酸生产及相关产品贸易,主要产品包括铅精矿、锌精矿、铜精矿、硫精矿、硫酸、次铁精粉、硫铁粉等。业绩方面,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8.19亿元,同比下降29.37%;净利润亏损273.97万元,同比由盈转亏。二级市场上,国城矿业24日高开后迅速走低,收跌1.32%报10.48元。2023年以来,公司股价表现不佳,年内已跌35.35%,目前公司总市值117.1亿元。(中新经纬APP)